实施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失效日期: 2028年07月07日
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
本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统称“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编内人员不享受补贴。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制定、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所需资金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市、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就业补贴标准:
(一)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6000元;
(二)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3年且未获得前项就业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1000元;已获得前项就业补贴的,予以补差;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工作满3年且未获得前项就业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2000元;已获得前两项之一就业补贴的,予以补差。
第五条 岗位补贴标准:
(一)申请人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5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5000元。对持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1000元,持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2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3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4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增加补贴5000元;
(二)申请人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10年且未获得前项岗位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0元。对持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1000元,持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2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3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4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增加补贴5000元。已获得前项岗位补贴的,予以补差。
第六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
申请岗位补贴时按已取得的最高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给予对应金额的补贴,其他已取得或后续取得证书的各等级补贴不再享受。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就业补贴或岗位补贴的,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述补差情形外,不再给予同一情形补贴的补差。
第三章 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就业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属于劳务派遣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3年,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
(二)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且未满60周岁;
(三)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四)取得与所任职岗位相应的岗前培训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岗位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属于劳务派遣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5年、满10年,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
(二)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且未满60周岁;
(三)取得与所任职岗位相应的岗前培训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所申请补贴要求年限的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本人的社保卡卡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15日期间提出补贴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日常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按职责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当年补贴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于4月30日前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将经审核通过的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养老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可就补贴审核结果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民政部门将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通过属地区民政部门转达相关养老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市民政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且在公示期间没有公众提出异议或有公众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由区民政部门核对拟发放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无误后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为老平台”)提交市民政部门汇总。市民政部门应按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编入次年部门预算。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申请补贴次年的4月30日前将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社保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为老平台,依法整合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业年限等基础信息,提升补贴申请和审核工作效能,并确保所获取个人信息的安全。
区民政部门应当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将本机构从业人员信息与为老平台对接。
为老平台记录的数据是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申请、审核、监管等的参考。
第十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并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申请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存在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由有权机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追缴补贴经费,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每年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补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