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区域规定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所辖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本市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重点管理区数量养犬限制
1.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对《条例》施行前饲养的超出规定数量的犬只,已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2.养犬人应当持个人或者单位身份证明、住所或者场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3.养犬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或者电子标识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补办或者补植。
养犬人姓名、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的犬只转让、没收、失踪、死亡或者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