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连建房保〔2023〕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现对市区(不含赣榆区)住房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对象:市区低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1000元;
(三)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四口人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四口人计算,下同);
(四)车辆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
(五)工商注册标准:工商注册资金不高于2万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对象: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
(二)收入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34000元,一口人家庭收入标准上浮20%;
(三)住房困难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为无房;
(四)车辆标准:机动车辆不超过2辆,且总价格不高于12万元;
(五)工商注册标准:工商注册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三、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15平方米。
补贴标准为:
低保、特困家庭15元/人·月·㎡
低收入家庭12元/人·月·㎡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8元/人·月·㎡
一口人家庭按两口人计算补贴额。
四、其它
申请程序、申请对象的资格认定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家庭住房状况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为准,家庭收入、车辆及工商注册状况以市民政部门审核为准。上述调整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生效。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