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丧失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一 ) 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 ) 就业或参军的;
( 三 )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四 )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 五 ) 死亡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条件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 )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 三 )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 四 )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 五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 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 六 )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 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 七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 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