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地方特产2023-04-21 13:38:57佚名

广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

  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

  1、社保缴费记录;

  2、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随军配偶身份信息(以随军配偶身份享受时核验),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

  3、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流程】

  1、补贴对象可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的补贴;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受理的补贴申请完成审核、复核。在省“直补快办”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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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领期限】

  1、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注意事项】

  1、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以参保时间计算)相距不足2个月的,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岗后的重新安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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