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1. 基础养老金按照中省市县四级财政分类承担。除中省财政承担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部分为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90%。
2. 各县(市、区)对领取待遇的高龄老人,全市统一增设三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
3. 70至79周岁每月加发10元,80至89周岁每月加发20元,90周岁及以上每月加发3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4. 鼓励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全市统一每月加发10元,加发养老金每月最多不超过100元,加发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 职工养老金计算方式
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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