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工医保起付线
(一)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为一千元,二级医疗机构为四百元,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别的医疗机构)为两百元;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医疗机构为一千元。
注意:参保人员住院时间跨年度的,按一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保险待遇按年度分段计算。
参保人在门(急)诊(或者留院观察)期间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照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支付。
汕头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者因急诊、抢救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九十,但是,属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十四、百分之八十八、百分之九十二;
(二)经临时外出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百分之六十五,但是,属于转诊或者急诊、抢救的,支付比例为百分之七十二;属于转诊或者急诊、抢救并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支付比例为百分之七十六。
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就医的,只需支付首次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按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应当补交差额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