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期护理保险办理规定
1.委托经办。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部分经办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力量(以下称委托经办机构)办理。委托经办服务费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具体办法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健全委托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和风险防范机制。
2.费用审核。
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提供护理服务和失能评定服务时,应开具规范票据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凭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审核机制,规范费用支付。
3.支付结算。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等,由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按月结算。
4.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