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对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0%和60%,支付限额分别为800元和1000元。
参保人员在唐山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支付。
门诊统筹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五)国家、省规定的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参保人员需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