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经开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落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改革,增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 号)和《关于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中区直驻邕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简称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执行。
三、符合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以2022年度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基数,按2.5%(即36.20元/人·月)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