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达到一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财产)低于本市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家庭成员均未有住房交易行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持有本市市区户籍或暂住证;
(三)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市区暂住证;
(二)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