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在重新办理普通护照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人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或补发加注或曾持照加注;
(二)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三)申请人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可以申请姓名加注;
(四)申请人可以另行申请除最新失效普通护照外的曾持照加注。
办理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40*30mm彩色照片1张;
(四)现持有效护照
(五)根据加注类型,分别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注明有曾用名的户口簿(曾用名加注的提交)
2、具有英文、繁体汉字、多音字、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护照、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姓名加注的提交)
3、曾持有的护照(曾持照加注的提交)
4、监护证明材料(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
5、监护人身份证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
6、陪同委托书及陪同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的提交)
7、申请人是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8、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外省籍居民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的提交)
9、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的提交)
10、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的提交)
办理时限及费用
承诺期限:7工作日
法定期限:15工作日
收费标准:加注20元/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