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最高支付限额,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病人当年医保费用发票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明细证明;
(二)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目前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做销户处理,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二)《就业创业登记证》;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