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缴税+交易+水、电、气、暖、有线电视过户联动办理
承办机构:各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结果类型: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电子证书
办理方式:
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全程网办
领取方式:
电子证书线上推送;
纸质证书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齐全、主体一致且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行为、无产权争议的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有水、电、气、暖、有线电视联办过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联动办理。
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流程
综合窗口申请、缴税、领证
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统一收取登记、交易、税务申请材料,通过“不动产登记涉税联办”平台分发至三个部门并行审批,申请人在“一个窗口”“一个环节”即可完成登记申请、税费缴纳、证书领取。
需联动过户的,窗口人员负责采集用户编号,登簿后,相关信息推送至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水电气暖视等相关企业获取数据后,为权利人办理过户手续。
全程网办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爱山东”APP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传申请材料,同步填写是否同意水电气暖视联动过户。
2.线上核验、电子签名
双方申请人根据短信提醒,登陆“爱山东”APP,人脸识别后在申请表、问询笔录等申请材料上电子签名;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可根据APP提示快递寄往属地登记机构。
3.网上审核、缴费
登记机构及税务人员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网上缴费。
4.登簿、领证
登簿后,生成不动产电子证书(明),需要纸质证书的,免费邮寄。
5.水电气暖联动过户
相关信息推送至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水电气暖视等相关企业获取数据后,为权利人办理过户手续。
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登记大厅提供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登记财产专栏”下载 (点击下载)
2.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或受托人)已申领电子身份证的(爱山东APP),可扫码提取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申领不动产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4.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买卖、互换、赠与合同、离婚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协议等)
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烟台市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系统共享获取,无需提交纸质合同;自签合同的需提交纸质原件;未签订合同的,窗口受理业务时免费提供。
离婚证通过民政部门共享的,无需提交离婚证书;法律文书通过司法文书共享接口获取的,无需提交纸质文书。
5.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税务联办共享获取,无需提交纸质完税证明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第一本免费,第二本起10元/本。
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代理:(1)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为处分不动产的,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②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③申请人为境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两人(含)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另有授权的除外;
3.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
4.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和全体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5.境外个人购房应提交国家安全局出具的证明,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住宅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其在境内工作满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住宅的,应提供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如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应根据抵押双方关于“是否有禁止或限制转移不动产”的约定办理;2021年5月21日前办理抵押登记的,需持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的证明,并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7.转移涉军不动产的,按照军产管理规定执行;
8.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利人不一致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权利人不能到场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丢失的,需要发布公告(15个工作日)后方可转移不动产;
9.出售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上所载当事人均要到场;
10.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1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2.已经办理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需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1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5.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完成“爱山东”APP及山东政务服务网的实名认证;
16.水、电、气、暖涉及企业较多,具体的受理范围、联动过户程序请咨询各登记大厅或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