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费用: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2)计生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2.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的医疗费用;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的医疗费用;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其他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