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登记每年延续一次。养犬人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凭狂犬病免疫证明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经公安机关催告后仍未办理的,注销养犬登记。
淮南市养犬免疫与登记事项
1、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及时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2、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窗口或者在线服务平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核发犬牌,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3、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4、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转让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6、电子标识、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植、补发。
7、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牌。
8、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住所地和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出生时间、品种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犬只伤人情况;
(五)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信息;
(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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