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在一个年度内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2.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
3.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7%,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
4.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的日限额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元、40元、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