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入户须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条件: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或母一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直系亲属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 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