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老人高龄补贴政策(大连市高龄补贴政策)

地方特产2023-11-10 18:35:45未知

大连老人高龄补贴政策(大连市高龄补贴政策)

  大连老人高龄补贴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高龄津贴的信息采集、审核、发放、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自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计算,次月发放。自2022年10月1日起,我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5周岁至89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同。

  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当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规定发放标准的,维持现有执行标准,高于规定发放标准部分的经费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

  第四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85周岁至99周岁高龄津贴资金,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财政承担30%,市财政承担70%;其他区市县自行承担。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各区市县进行补助。

  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先期全额垫付,市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数据,实行年中预拨,次年清算。

  第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高龄津贴信息系统;市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为高龄津贴发放业务提供支持;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财政承担的高龄津贴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是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结合实际选择高龄津贴发放渠道及操作方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信访投诉核实处理、资金发放核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保障高龄津贴及时、准确发放;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财政承担的高龄津贴财政资金保障工作,保障高龄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做好高龄津贴业务咨询受理、政策宣传、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开展政策宣传指引、信息审核、入户走访、调查核实、档案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社区(村)网格员的培训和管理。社区居委会(含村民委员会,下同)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高龄津贴相关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信息登记与受理

  第七条 老年人年龄、户籍身份信息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作为始发依据。

  第八条 市法院、公安、人社、卫健、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完善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提供数据真实准确。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及协助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力度,提前3个月组织即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

  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社区居委会应当指派网格员协助街道办事处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当在即将年满85周岁前3个月内办理高龄津贴信息登记,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选择以下任一途径:

  (一)采取“线上”方式。老年人通过手机登录微信小程序,进入信息登记界面,在线录入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本人银行卡(或存折,下同)和个人承诺等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等原件照片,在线提交属地审核。

  (二)采取本人现场办理方式。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银行卡原件,到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事窗口现场办理。社区居委会应安排工作人员协助老年人办理,并提供便利。

  (三)采取非本人现场办理方式。老年人可由其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事窗口现场办理。监护人或代理人应提供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老人银行卡原件,同时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十一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年满90周岁、100周岁时,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自动调整发放标准,当月按新标准计算,次月发放,无需老年人提请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高龄津贴应提供真实有效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或代理人应对提供的信息作出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协助工作的社区居委会负责老年人高龄津贴登记信息的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说明理由。

  区市县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老年人高龄津贴登记信息的统一审定。

  第三章 津贴发放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领取前,老年人应当配合进行信息登记,并经属地审核通过。

  2022年10月1日未满85周岁的大连户籍老年人,其登记信息经属地审核通过后,高龄津贴从年满85周岁当月开始计算,次月开始发放。

  2022年10月1日年龄达到85周岁-89周岁(含)的大连户籍老年人,其登记信息经属地审核通过后,高龄津贴从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算,次月开始发放。

  2022年10月1日年龄已满90周岁(含)的大连户籍老年人,其登记信息经属地审核通过后,高龄津贴按原规定执行,即从年满90周岁当月开始计算,次月开始发放。

  对于无法联系、不配合完成信息登记的老年人,暂不发放高龄津贴。

  老年人生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信息登记的,不予发放高龄津贴。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应及时足额安排高龄津贴资金。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老年人高龄津贴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确认,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高龄津贴发放信息报送至区市县民政部门。

  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复核,于每月15日前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于每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同级民政部门高龄津贴资金结算账户,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向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区市县财政部门也可按照资金发放相关规定,直接向老年人拨付高龄津贴。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统计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盖章后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老年人相关数据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结算上年度市级财政应补助资金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根据市公安部门提供的老年人口数据,核算资金需求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当年预算资金。市公安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配合提供当年的老年人口数。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已享受高龄津贴和已提交登记信息尚未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其个人信息(姓名、现住址、户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卡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应在变更当月主动告知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户籍在市内迁移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户籍迁出地社区居委会,并配合办理高龄津贴发放的迁移手续。

  办理迁移当月,迁出地发放高龄津贴;迁移次月起,迁入地发放。

  第十八条 老年人死亡、户籍迁出本市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当月主动告知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老年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终止发放高龄津贴。

  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进行信息登记,户籍迁出本市期间不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十九条 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核查机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询访、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高龄津贴发放信息进行核查,及时终止发放不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

  对于人户分离或长期不在连的老年人应通过电话了解、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联系,适度加密核查频次,实时了解老年人实际状况。如较长时间无法取得联系,则暂停高龄津贴发放并注明原因,待取得联系后补发高龄津贴。

  人户分离或长期不在连的老人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核查,连续三个月拒绝配合核查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高龄津贴大数据监督机制,每月3日前市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向民政部门共享相关数据,定期开展大数据核查比对,对存疑数据在高龄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提醒。接到系统提醒后,社区居委会的网格员应配合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发现老年人死亡或户籍迁出等情况,应主动更新系统信息。确实无法及时获取的老年人死亡(户籍迁出)时间(以下统称共享数据时间),应以法院、公安、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时间为准,各地应当从共享数据时间的次月终止发放。

  经核实,已暂停或终止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社区居委会的网格员应当在高龄津贴信息系统中录入高龄津贴补发名单及原因,提出补发建议,并报街道办事处复核。街道办事处复核通过后,应当将补发名单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协助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发现老年人多领取高龄津贴的,应当及时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退回,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逾期3个月未退回的,应当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应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行为,记录失信信息,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办理流程,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保密,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加大对高龄津贴资金发放的日常宣传力度,让社会广泛知晓。市民政部门要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督促指导。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龄津贴发放的核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本地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核查。街道办事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高龄津贴发放情况的抽查。社区居委会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高龄津贴发放的全面核查。

  第二十四条 大连市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依托于大数据监督体系开展,定期对老年人信息进行比对,运用大数据监督手段,提高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精准性和时效性。经调查核实,确因数据交换、发放对象不配合等原因造成多发、漏发,主动改正,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提请相关部门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并将其违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追回所发资金。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发放、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审核符合高龄津贴条件老年人信息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高龄津贴发放延误的;

  (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驻军部队在大连市居住的离退休干部高龄津贴的发放,由大连军分区有关部门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发放、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办法项下事务。老年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办理本办法项下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此前我市制发的有关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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