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汽车充(成都电动汽车充电桩)

地方特产2023-05-23 17:09:13未知

成都电动汽车充(成都电动汽车充电桩)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或专用场站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

  申报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充电设施项目的发改立项备案主体。

  (二)年度新建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总功率20000kW及以上。若集团企业则需向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级监管平台备案,明确被合并申报的企业名单,同时附股权证明材料(申报主体持有被合并主体股份比例不低于51%,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且承诺三年内不得调整(被合并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更换申报主体)。同时,集团企业申报主体须满足年度自主投资新建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20000kW及以上。

  (三)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五)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六)公用类充电桩(用于贸易结算)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报告。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项目包含城乡公共区域、乡镇、公路服务区、景区和其他领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CMA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三)项目须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项目需按要求接入市级监管平台。企业应于场站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场站投运备案,并实时向市级监管平台推送数据,数据中断超1个月的取消项目场站年度补贴申报资格。

  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既有居民小区规模化增设充电设施并实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对开展“统建统管、有序充电”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补贴,按车位给予3000元/桩建设补贴。

  “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模式:指由企业按照统一建设和运维的要求,在居住社区内建设的能够实时接收并响应上级负荷调控指令,实现错峰和智慧有序充电的充电设施。同时,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须将运行状态、业务数据实时传送市级监管平台。

  申报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充电设施项目的发改备案主体。

  (二)年度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1000个及以上(按充电接口计)。

  (三)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五)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申报补贴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项目须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第三方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四)项目须符合“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技术要求,按规范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换电设备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相关设施的总称。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公共领域车辆和非公共领域多个汽车品牌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站纳入试点范围。对纳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范围的换电设施予以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并按0.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单站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换电设施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符合条件的整车、动力电池、换电设备生产企业和换电站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组成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联合体,编制申报材料,共同编制换电模式联合体申报材料,并通过专家评审和纳入试点范围。

  (二)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实际控股股东或其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亿元;

  (三)自身或实际控股股东拥有1年及以上的换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经验;

  (四)具有换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换电设施项目的发改备案主体;成都能源建议:具有换电设备的所有权,且是换电项目的运营主体。

  (五)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六)项目应于试点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CMA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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