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符合《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的参保女职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八条: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 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3 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
第十九条: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