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国外出生,回国后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双方到场签署选择中国国籍声明。
上述(三)、(四)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本人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其出生申报时,应当核查其父母户内登记的子女户口情况。
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即死亡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以死亡为由注销户口。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定期将办理出生登记的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