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
(一)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三无”条件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一级、二级肢体、视力残疾人和一级言语、听力残疾人;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3.无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包括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在监狱服刑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生活能力
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自主室内行走、自主洗澡六项指标,全部达标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项(含)以下不能达到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含)以上不能达到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终止情形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除外)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