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否一定要发放?
释法说理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是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工作的保健费用,是为了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法定义务。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浙江省目前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法条链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