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医保
统筹内住院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90%;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60%;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支付比例60%。
统筹外住院报销比例:
(一)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人员,执行我市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二)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人员,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人员,起付线为800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35%比例支付
二、职工医保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支付比例 98%,二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500元,支付比例9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支付比例90%。
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以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基数,第二次住院按20%的比例递减,之后不再递减。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设立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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