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实现与职工医保起付标准相统一,即住院(含特殊门诊)患者在本市分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从原来的50元、400元、800元调整为50元、300元、700元,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700元。
图源:泉州政务
拓展阅读:三提高
1.提高居民医保住院支付比例
住院(含特殊门诊)患者在本市分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90%、75%、55%提高到92%、82%、65%,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从原来的最低33%提高到45%。
图源:泉州政务
2.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居民医保大病医保分费用段的赔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60%、70%、75%提高到70%、75%、80%,大病保障水平将平均提高5-10个百分点。
图源:泉州政务
3.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补助从原来的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提高到顺产1300元、剖腹产1800元(含3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市域外从原来的顺产800元、剖腹产1000元提高到顺产1100元、剖腹产1300元。
图源:泉州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