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宝鸡市民政局办公室印发,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市由 610-630 元/人/月统一提高到 662 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由 4920 元/人/年统一提高到 5964 元/人/年,实行分档发放。
A 档 495 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 0-1000 元区间)
B 档 425 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 1001-2500 元区间)
C 档 355 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 2501-5964 元区间)
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标准同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 1.3 倍执行,即: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 861 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 7764 元/人/年(647 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