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心城区2023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邢台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范围
(一)襄都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南长街街道办事处、西大街街道办事处、西门里街道办事处、泉东街道办事处、大梁庄乡、东郭村镇、晏家屯镇。
(二)信都区:达活泉街道办事处、钢铁路街道办事处、泉西街道办事处、团结路街道办事处、张宽街道办事处、章村街道办事处、中华大街街道办事处、中兴路街道办事处、李村镇、南大郭镇、会宁镇、南石门镇。
(三)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留村街道办事处、王快镇、沙河城镇、东汪镇。
(四)邢东新区:豫让桥街道办事处、祝村镇。
(五)其它:
1.户籍为中心城区外信都区的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申请住房保障。
2.户籍为任泽区、南和区、中心城区外信都区(不含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的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内工作、居住的,暂按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申请住房保障,其户籍可视为市区居住证。
3.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精准保障工作,将原第二类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优化调整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和复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为实现平稳过渡,目前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原第二类住房保障家庭),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到民政部门完成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完成认定后的保障家庭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未完成认定的,自2024年7月1日起,住房保障资格将变更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调整执行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二、邢台市中心城区2023年度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2.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4.青年人(新就业职工)
5.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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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保障方式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采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原第一类住房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按原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前期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及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按原第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方式保障。
前期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符合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308元的1.5倍(即60462元/人)以下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308元的1倍(即40308元/人)以下的可继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和《邢台市发展保障性租赁租房实施办法》(邢政办发〔2022〕1号)文件相关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原则确定。邢台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租房租金标准按照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下浮10%确定,各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如下:
邢台市主城区各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区域等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单位:元/㎡/月)
一级地区域11.1
二级地区域10.6
三级地区域9.8
四级地区域8.6
五级地区域7.8
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考虑层次、朝向,统一按照此标准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方法:月租金金额=承租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
前期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五、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或“公租房”App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保租房入口向户籍所在地或务工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户籍为任泽区、南和区、中心城区外信都区(不含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的申请家庭通过“冀时办”APP保租房入口向务工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持居住证的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冀时办”APP保租房入口向居住证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登记工作地址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登记的工作地(实际工作地)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二)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受理申请。经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住建厅公租房联审联查平台对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低保、低保边缘、不动产登记、社保缴纳、工商注册、房屋交易、个税缴纳等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家庭进行认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级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分别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提出审核意见。
(四)发证:对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取全市统一编号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通过线下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专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流程进行审核。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适时进行改革优化。
六、申请住房保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冀时办”、“公租房”APP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3.承诺书;
4.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