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落户政策2023 泸州落户政策安家费

地方特产2023-09-07 11:47:19佚名

泸州落户政策2023 泸州落户政策安家费

  一、购房迁入

  因在我市城区或城镇购买营业房、住宅房(含“二手房”)及其它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以及政府享受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可申请将购房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我市。

  二、结婚迁入

  1.城镇居民夫妻双方结婚迁入或相互投靠不受限制。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居民落户;

  2.农村居民之间的结婚迁入不受限制(含夫妻投靠);

  3.我市居民与外国人或台湾同胞结婚,外国人需迁入的,需有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台湾同胞需迁入的,需有四川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直系亲属投靠迁入

  直系亲属投靠人员,包括夫妻投靠,子女与父母(岳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四、近亲属及其他亲属投靠迁入

  近亲属及其他亲属投靠人员,包括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近亲属或其他亲属关系。

  五、现役军人退伍转业落户

  现役军人退伍转业人员,包括部队干部回地方安置或士兵(士官)退出现役回地方、原籍投靠入户。

  六、随军配偶子女落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在部队提供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七、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1.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注销了户口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可回原籍、实际居住地亲属或公共户口落户。

  2.从2003年8月7日起,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一律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八、引进人才迁入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者,获得初级技术职称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嘉奖者,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户口入户;也可在单位所在地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可随迁配偶、子女。

  九、投资经商迁入

  在我市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在营业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的公共户口落户,也可在营业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十、进城务工人员迁入

  在我市城区或城镇所在地务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用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户口上,也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城镇亲友处挂靠落户,可随迁配偶、子女。

  十一、工作调动(录用)迁入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录用工作人员或接受组织安排,调动工作单位的人员。调入(录用)人员既可在调入(录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公共户口处落户,也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均可随迁配偶、子女。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的,需提供其城镇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十二、大中专学生就学迁入

  1.在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自愿迁入我市落户的,原则上落学校的集体户,学校没有集体户的,可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户口落户;

  2.不迁户口到大中专院校落户的,属于我市农村居民户口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将户籍迁入城镇。

  十三、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均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落户。

  1.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原户籍地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2.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入公共户口,也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3.2017年及以后省内高校新录取入学且入学时户口已迁移至高校集体户的省内农村籍学生,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城镇落户。

  十四、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或开除)落户

  1.入学前为农村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已迁往其就读学校的,因退学或开除的,本人要求回迁户口的,上报经省厅批准后,可以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2.户口已从学校所在地迁出,落为城镇户口的,再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的,不再允许。

  十五、华侨、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落户

  华侨回国、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华侨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台居民取得定居内地《批准定居通知书》的人员。

  十六、其他类入籍登记落户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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