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住院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比例救助;
(3)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70%比例救助;
(4)低收入救助对象、其他困难对象救助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5%比例救助;
(3)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75%比例救助;
(4)低收入救助对象、其他困难对象救助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