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天数多长?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般为当年的11月15日前后至次年的3月15日前后。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供热温度不达标如何处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正常供暖情况下,非计量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除供热期的首5日和末5日外,自非计量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高于14℃(含)的,按日减收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的,按日免收热费。
室温检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