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一)基本医保
1、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一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起付标准150 元,支付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支付比例7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900元,支付比例60%;转诊:省内起付标准1200元,省外起付标准2000元,正常转诊(包括急诊、精神病) 按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比例降10%;非正常转诊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降20%。
2、参保居民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执行现行相应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5 万元。
3、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正常分娩按1200元定额报销,剖腹产统一按2000元报销。
4、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72小时内市域内转诊连续计算起付线。参保患者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起付线按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之差收取;参保患者市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或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再收取起付线。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线降低50%。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后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己负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 1.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下述标准再给予报销,其中:1.1万元一10万元(含 10万元)部分报销 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0%。一年量高可报销4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 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三)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用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1、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5年过渡期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 元。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依申请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近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依申请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量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依申请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部分,给予9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