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本市在校学生;
(3)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4)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5)国家、省和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以下人员允许当年度中途参保缴费:
(1)新生儿;
(2)新迁入户或新落户居民;
(3)已中止职工医保关系的本市户籍居民;
(4)非本市户籍新入学或新转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5)刑满释放人员;
(6)退役士兵;
(7)应当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
(8)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9)国家、省和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或统筹区外基本医保的人员;
(2)已死亡人员;
(3)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4)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5)国家、省和市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