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情况
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在缴费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高校医务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0%,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400元,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360元、600元,如果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可同时享受用药保障。
门诊慢特病待遇
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执行统一的居民慢特病门诊待遇政策,我市居民门诊慢特病从43个病种增加至47个病种,具体为:1恶性肿瘤、2高血压3级(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3糖尿病(合并心、肾、眼、足、神经病变之一)、4冠心病、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康复治疗、6血友病、7精神分裂症、8肺结核、9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1肝硬化、12帕金森病、13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14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15哮喘、16类风湿关节炎、17慢性乙型肝炎、18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19多发性硬化症、20重症肌无力、21肝豆状核变性、22多发性骨髓瘤、23系统性硬化症、24视神经脊髓瘤、25垂体瘤、26克罗恩病、27癫痫、28阿尔茨海默病、29中重度银屑病、30肺动脉高压、31地中海贫血、3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3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34植物状态(家庭病床)、35晚期血吸虫病、36肾病综合征、37抑郁症(重度)、38强直性脊柱炎、39前列腺增生症、40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41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6个月内)、42艾滋症、43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44儿童脑性瘫痪(0-7岁)、45小胖威利症、46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47尘肺病。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具体报销流程以各区县(市)规定为准。
住院待遇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85%;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8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65%;省部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0元,支付比例60%。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报销限额为15万元。
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
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起付线为8000元,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第三类为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1.参保资助: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第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2.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医保年度累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线标准为75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3.门诊救助:按照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实行门诊医疗救助。在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支付后,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门诊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 8000 元。监测对象等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 1000 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 5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等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 90%比例给予救助。
4.再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 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再救助封顶线(可申报额度)不低于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