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由其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队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费用;
(四)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未经本人定点医护机构批准到定点医护机构以外发生的费用;
(五)因病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费用;
(六)统筹区域外发生的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参保职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日常照护费用支付的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职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予以保障,参保职工可选取《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照护服务项目》中前12项和后6项中至少3项,规定频次内个人不负担日常照护费用,超出护理计划的项目或超出频次的项目,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