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东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地方特产2023-11-02 17:47:49未知

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东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多方参与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各项保障和扶助服务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

  本办法所保障和扶助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并且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统称《残疾人证》)的自然人。保障和扶助项目包括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文体宣传等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根据本办法可以获得包括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扶助;凭《残疾人证》进入市内公共场所免费或者减半缴费,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应当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公共场所;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本市公交企业运营的公共汽车(定制出行路线除外)及市内城市轨道交通。

  本市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未持有《残疾人证》的情况下,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纳入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管理,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可获得精神科药物(含应用抗精神病药长效针剂治疗)和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救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市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与资源配置,将残疾人保障和扶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人保障与扶助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四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五条 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对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残疾津贴200元。

  对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已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不重复补助。

  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六条 残疾人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经定点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七条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对低保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困难生活补贴200元。

  对一、二级残疾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护理补贴。

  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民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八条 对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3000元。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九条 为有无障碍改造需要的肢体、聋、盲、智力、精神五类残疾人家庭(含以上五类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财政承担。

  第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应当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库)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专用停车位。残疾人有权按规定享受优惠停车待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公办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第十一条 对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符合法定条件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凭“东莞市爱心乘车卡”或者《残疾人证》,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本市公交企业运营的公共汽车(定制出行路线除外)及市内城市轨道交通。所需补贴资金按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乘坐前,残疾人应当主动刷卡或者出示本人有效《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本市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第十四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本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于农村或者异地户口按规定申请迁入的,凭其《残疾人证》优先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予以优待。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特别是精神与智力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第三章 康复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对在公办残疾人教育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教育康复服务的0至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免收教育康复服务费;对在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服务的0至6周岁残疾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按照脑瘫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2.5万元,听障、视障、智障及其他类别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在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教育康复服务的7至17周岁脑瘫、孤独症儿童少年补贴教育康复服务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十八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基本服务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人工耳蜗植入:对符合条件的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首次申请适配基本型人工耳蜗的,给予一次性适配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对适配人工耳蜗6年以上的残疾儿童少年,更换语言处理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肢体残疾矫治:对符合条件的0至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最高标准为10000元/人(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核付及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十九条 免费为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包括为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适配基本型轮椅、电动轮椅,听力残疾人适配助听器,言语残疾人适配聋人沟通板,视力残疾人适配盲杖、助视器,智力、精神残疾人适配定位器等。

  残疾人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基本型辅助器具的,经定点评估机构评估确需个性化定制辅助器具的,由市、镇街(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审批,给予定制辅助器具经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东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同类产品的金额。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残疾人适配电动轮椅车(电动代步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辅助器具优先适配对象:(一)低保、低收入残疾人;(二)一户多残户残疾人;(三)0至6周岁残疾儿童;(四)7至18周岁在读残疾学生。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配套的《东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更新。

  市、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辅助器具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残疾人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次600元。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二十一条 对肢体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服务,采用政府补助的方式,按每人每次200元的标准对肢体重度残疾人参与居家康复服务项目进行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50次。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二十二条 推进防盲治盲工作、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到东莞市白内障复明手术康复救助定点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白内障患者,其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到东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认定的定点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白内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支付部分由东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补贴。

  第二十三条 在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户籍所在地医院精防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和领取精神科药物(含应用抗精神病药长效针剂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不超过400元精神科药物(含应用抗精神病药长效针剂治疗),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所必需检查的项目给予免费实施。所需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并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需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送往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费用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二十四条 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等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残疾人在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集中托养的,免收住宿、护理等费用,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免收伙食费。

  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经评估认定符合托养条件的无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无法照料的残疾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落实托养服务。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园区)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为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运营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财政承担。

  市残疾人联合会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镇街(园区)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估与服务规范化督导。

  第二十六条 对在镇街(园区)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学员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本市相关规范要求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考核的,每年分别给予补助一档15万元、二档10万元、三档5万元,用于人才培训、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八条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师资培训与配套设施,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通过普通学校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以及送教上门的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残疾儿童少年在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的,免收康复训练及保教费。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在公办特殊学校、托养中心、康复中心、特幼中心接受教育的,每人每月可获得低保标准0.5倍的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实施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收保教费。在民办学前融合教育推广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按残疾儿童就读园同级别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报销保教费。对在公办普通高中接受教育的,免收学杂费、书本费。对招收有3名及以上特殊儿童开展学前融合教育并经评估合格的幼儿园,每年给予5万元融合教育支持经费。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财政承担。

  第五章 就业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措施,扶持盲人和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保健按摩等传统项目发展。开发残疾人就业新岗位,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医疗按摩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登记造册,提供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咨询,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创业指导,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按机关事业单位六类聘员1档的薪酬标准,设置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三十三条 各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每年工作经费不少于3万元,由各镇街(园区)残联统筹使用。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贯彻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切实维护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自主择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第三十六条 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及其残疾人员工,每月按最低社保缴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外)。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三十七条 对通过省级及以上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培训)机构、基地(不含福利企业)给予场地、设备和无障碍改造补助,国家级每年15万元,省级每年10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章 文体宣传

  第三十八条 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市残疾人联合会协调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九条 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开展志愿者助残公益活动,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公益活动宣传。在全国助残日或者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特殊节日期间,市内公共轨道交通免费设置残疾人主题宣传专列。公共媒体刊登或者播出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费用应当予以优惠。

  第四十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其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或者市财政承担。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对在市级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应当提前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扶助申请,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随报随办”原则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批准扶助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或者公众对受助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或者直接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复核。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将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扶助申请程序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残疾人停止享受各项扶助: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

  (二)死亡的;

  (三)不符合扶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受助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应当主动告知所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即时上报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情况并作出是否停发补助的决定。决定停发补助的,应当将决定送达扶助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并在决定作出之日的次月起停发补助金,同时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停止享受扶助规定情形的,将按照规定核实后作出停发补助的决定。

  扶助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应当退回停止享受扶助规定情形发生后领取的补助金。未主动退回的,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予以追回。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是指本市户籍残疾人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并且不得高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经费须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的,除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外,具体分担比例为3:7。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保障和扶助残疾人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

  政策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dg.gov.cn/zwgk/zfxxgkml/szfbgs/zcwj/gfxwj/content/post_3876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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