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二、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三、温馨提示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