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镇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处罚规定
一、处罚规定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 号令)第54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缴费对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一是城市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直接和水费一块进行征收;
二是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工地等,在向城镇管网排水时由市水利局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缴纳标准
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1.4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