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共济医保资金来源: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左右。
门诊共济账户资金使用:
①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②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③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提示: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门诊共济保障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按次计算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为30元
三级医疗机构为50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1500元
退休人员2000元
门诊共济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