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需要补缴购置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 -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举个例子
小王购买了一辆不含税价格为20万的汽车,购置时符合免税条件,当时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使用5年10个月后转让给小张,免税条件消失,受让人小张此时需要补缴多少车辆购置税?
应补税款=20×(1-5×10%)×1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