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地方特产2024-01-09 12:51:43未知

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有效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持续优化我市小客车调控政策,市交通运输委等8部门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具体细则如下:

  一、实施无车家庭指标

  年内定向投放3万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按照申请时间顺序配置,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于2024年1月8日起60天内,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的申请登记,通过资格审核的可获取一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

  (一)无车家庭指标的数量及配置方式

  无车家庭其他指标共3万个,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先后配置,申请时间为2024年1月8日13:30——2024年3月8日24:00,审核时间为2024年1月8日13:30——2024年4月20日24:00。

  我们将对每个家庭按申请时间编号排序,并在家庭指标申请界面提示有关排序。排名在3万名以内的家庭,在2024年4月20日24:00前通过资格审核的可直接获取指标;排名在3万名以外并在2024年4月20日24:00前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可在前3万个家庭出现无法通过审核的情况后依次递补。

  (二)无车家庭的具体定义

  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申请;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举例来说,一对夫妻可以组成一个家庭;子女和其父母可以组成一个家庭;单亲父母和其子女可以组成一个家庭;亲兄弟姐妹二人不可以组成一个家庭。

  (三)无车家庭指标的申请条件

  1.家庭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申请,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2.家庭主申请人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3.所有家庭申请人需属于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实体证或电子证均可)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及近两年在本市连续居住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市民、华侨和外国人;

  4.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号牌小客车、名下没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5.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所有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参与多个家庭配置;

  6.家庭主申请人目前不在“因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惩罚期内;家庭主申请人没有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7.所有家庭申请人须承诺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所有家庭申请人信息在2024年4月20日24:00前均审核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资格审核。

  8.现役军人请到各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申请。

  (四)无车家庭指标的申请过程

  家庭主申请人可登录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xkctk.jtys.tj.gov.cn/),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进入“用户中心”界面,在“无车家庭指标申请”菜单栏中选择“填报家庭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家庭其他申请人登录各自账号并对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后,无车家庭指标申请开始计算时间。

  需要人工办理业务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家庭关系证明等材料,所有家庭申请人共同到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家庭指标申请并进行确认。

  市民在注册和登录账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拨打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22—12345”进行咨询。

  (五)无车家庭指标的使用方式

  家庭主申请人获取无车家庭指标后,可用于购买新车及二手车,本次无车家庭指标不限制车辆购买地区。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家庭主申请人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2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增量指标申请。

  (六)无车家庭指标的审核过程

  申请人信息会同步发送至各审核部门。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本市民政部门配合进行家庭申请人信息核查,在本市登记的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登记信息通过天津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实比对。

  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婚姻登记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通过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xkctk.jtys.tj.gov.cn/)通知家庭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或提供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2024年4月20日24:00前提出复核。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所有家庭申请人信息在2024年4月20日24:00前均审核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家庭主申请人可获取一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是无车家庭指标申请自家庭其他申请人登录账号并确认申请信息后开始生效,主申请人完成信息填报后请及时完成家庭其他申请人的申请确认工作。

  二是请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如实填写婚姻状态等家庭信息、认真核对全部填报信息,如因申请人填报有误造成审核不通过,重新填报家庭指标申请会重新计算申请时间。

  三是如果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婚姻登记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或向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提供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起书面核实,核实无误的方为“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两种途径。2024年4月20日24:00前未完成亲属关系公证或未完成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书面核实的家庭不能获取指标。

  二、实施个人阶梯摇号指标

  (一)个人阶梯摇号指标的数量及配置方式

  年内定向投放1万个个人普通车阶梯摇号增量指标,个人累计参加普通车摇号25次及以上且未中签的市民可参与个人阶梯摇号活动,个人阶梯摇号活动定于2024年3月底单独实施,具体情况以调控服务机构届时发布的配置公告为准。

  (二)个人阶梯数的计算方式

  个人阶梯数按照个人累计参与普通车摇号的有效次数来计算,个人累计参加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个人每累计参加12次且未中签的,阶梯数加1。即:累计参加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阶梯数为2,累计参加49次至60次未中签的阶梯数为3,以此类推。

  (三)个人阶梯数的具体意义

  个人阶梯数为该个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

  举例来说,市民张某累计参加36次普通车摇号且未中签,他的阶梯数为1,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也为1;市民王某累计参加60次普通车摇号且未中签,他的阶梯数为3,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也为3;市民刘某累计参加61次普通车摇号且未中签,他的阶梯数为4,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也为4;申请编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但只能中签一次。

  (四)个人阶梯摇号指标的使用方式

  申请人获取个人阶梯摇号指标后,可用于购买新车及二手车,本次个人阶梯摇号指标不限制车辆购买地区。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申请人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5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增量指标申请。

  三、实施高层次人才指标

  (一)高层次人才指标申请条件

  经市人才部门认定的海河英才A卡、B卡人员,名下未登记天津市小客车的,可申请一个高层次人才其他指标。

  (二)高层次人才指标申请方式

  经市人才部门认定的海河英才A卡、B卡人员,且满足名下未登记天津市小客车条件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办理高层次人才其他指标申请业务。

  四、实施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

  (一)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申请条件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本市依法设立;

  二是融资租赁公司需经市金融部门认定,符合已纳入监管名单、监管评级为A级、具有汽车租赁业务经验(上一年度汽车租赁资产余额大于等于5亿元人民币)、近一年未发生有责投诉;

  三是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无达到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状态的机动车。

  (二)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经市金融部门确定可申请指标额度后,可持相关材料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申请业务。

  五、优化二手车周转指标

  为促进本市二手小客车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23〕3号)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经本市商务部门备案登记的二手车经营企业购买非营运二手小客车可申请周转指标,周转指标不限制总量、实行无偿配置。使用周转指标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再次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六、调整增量指标配置比例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年度10万个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将从原来的1∶5∶4的比例配置调整为1:7:2的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7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具体增量指标配置情况以调控服务机构当月发布的配置公告为准。

  七、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具体实施起止期的除外)。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8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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