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有没有最低标准
有。宝鸡市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80%,目前,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其他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因此,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病假工资不得低于2050×80%=1640元,其他区县病假工资不得低于1950×80%=1560元。
且最低标准中不包括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又按照病假时间长短有所区别: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