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1)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2)在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按规定的方式领取。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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