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分娩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标准为:计发基数/30×休产假天数。休产假天数按下表规定执行:
上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参保单位欠费期间,生育女职工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后,只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中途退(停)保的,生育女职工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
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