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
为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淘汰补助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使用年限及淘汰时间给予适当政府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信贷、车辆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排放标准和新能源车型。
二、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鼓励其他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退出市场,有效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到2025年底,全市完成淘汰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870辆,其中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496辆,各县(市)及洞头区共完成淘汰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374辆,如有变化,以省交通运输厅下达指标为准。
三、补助范围
(一)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1.2023年4月3日(不含)前车辆注册登记地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且淘汰时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除国有企业);
3.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不享受补贴
1.车主自行拆解报废、超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时间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2.2023年4月3日(含)后转入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3.转出温州市行政区域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
4.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办理报废手续的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
5.2025年12月31日(含)前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
四、补助标准及时限
(一)补助标准
申请淘汰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按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实际补助金额根据淘汰时间先后进行计算。(见附件2)
(二)受理时限
本次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受理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提前完成淘汰目标数的,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次淘汰补助工作。淘汰工作期限止未完成淘汰任务的,根据上级精神要求,可以延续本轮提前淘汰补助工作,延续期间的淘汰补助基准金额不得高于原标准。
(三)发放原则
补助资金采取“先受后补,先到先得”原则实施。根据财政资金额度及到位情况,按照材料提交审核通过顺序发放补助,超过淘汰补助时间的淘汰车辆不享受淘汰补助政策。
(四)其他说明
1.车主:机动车行驶证上注册登记的所有人;
2.使用年限的计算: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减去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
3.车辆注册地的认定:原则上以车辆报废注销时《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行政区域为准。2023年4月3日(不含)前登记地在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区域内的车辆,2023年4月3日(含)起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变更后淘汰的,由截至2023年4月2日24时车辆信息的登记所在地给予补助;
4.争议分歧: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年限、注册地等情形的,以对应责任部门审议为准。
五、申请补助工作流程
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并申请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的,由车主主动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补助表格下载。车主可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下载《温州市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审核注销。车主持《道路运输证》(原件)到温州市民中心(交通窗口)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三)车辆报废。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将车辆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四)车辆注销。车主携带《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至公安交管部门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并由公安交管部门审核通过《申请表》。
(五)补助审核。车主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提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包括:
1.温州市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注销证明;
4.车主身份证,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
5.车主银行卡,单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系统上传材料,审核车辆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交通运输部门通过系统上传材料,审核车辆营运性质,核对申请补贴资金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六)补助发放
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按相关流程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六、工作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属性的认定以及营运证管理与注销登记工作,确定补助资金额度,每月更新淘汰车辆数据库,做好相关运输企业、个体户及从业人员的政策宣贯与引导,负责补助资金发放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排放标准的审核;负责车辆排放标准的复核解释。
(三)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属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等情形,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数据,与公安数据进行碰撞比对,确定相应车辆是否已办理注销手续。
(四)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鼓励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淘汰补助资金,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五)市商务局:负责淘汰车辆回收拆解的行业监督管理和协调;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完成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根据职责做好营运车辆认定、排放标准确认、扶持补助资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方面监督和指导工作。
(三)深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做好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政策宣传,营造社会各界积极拥护、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关注社会动态和网络舆情,及时解疑释惑,协调解决各类问题,落实信访维稳工作,确保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八、其他事项
1.本办法补助适用范围为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注册登记上牌并已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2.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印发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3.各县(市)、洞头区可参照执行温州市区国四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地方配套资金由各县(市)、洞头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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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2.温州市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标准
3.温州市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注销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4.温州市国四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