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生育津贴领取期限
参保人员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领时限为生育后次年年底前。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发放流程
参保人员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申请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生育保险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统一征缴。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应在本市足额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的,可继续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费,待满6个月后可作回溯支付。
(三)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
(四)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
1.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再增加延长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贴: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调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