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就业期间,单位应缴未缴的,需要补缴。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建议提醒单位人事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上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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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市直部门】,部门选择【市人社局】。
搜索【补缴】,即可看到【社会保险费中断补缴申报(当年)】、【社会保险欠费补缴申报】,根据提示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