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5000元(含)以下或按家庭救助人数×1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困难程度较重,及时给予8000元(含)以下或按家庭救助人数×3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严重困难、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可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限额救助。
(一)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和慈善救助等补偿救助后,对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下称“个人自费”),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
2.特困人员: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全额90%救助;
3.其他困难对象: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照10%的比例给予救助;
4.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患者,年度个人自费费用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
(二)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接受非义务教育、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视就读阶段给予相应档次救助。1.学前、高中(中职)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一学年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2.大学(大专)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一学年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三)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按每户5000元给予救助。
(四)对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照料,确需一对一雇用护工的(原则上每人每天护理费标准不超过160元),经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按(护理费标准-特困人员机构护理费等级标准÷30天)×实际住院天数给予全额救助。
(五)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按照救助人数×1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