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报居住登记,且只能在一个地方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需向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照片和以下材料的原件:
(一)在出租房屋居住的,已经申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的,凭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有效身份证件、双方租赁协议办理;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二)在自购房屋居住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三)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及劳动用工合同,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登记造册统一申报;
(四)亲属投靠的,提交房主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有效身份证件和房主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五)在校学生申报居住登记的,提交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开具的在校情况证明;
(六)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凭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申报;
(七)其他住所居住的,凭相关居住地就业、住址证明或民警走访调查结果办理。
居住登记的申报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一)主动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报;
(二)互联网申报;
(三)访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