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